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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顧小培:酒的疑惑

顧小培 |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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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有兩位專欄作家,其作品每周只有一次,所以是我特別「企盼」(looking forward to)的。一是星期六的王迪詩,另一是星期一的「女神」。後者談及的法律要點,看似小知識,其實有大道理。如果不是聽過她的剖釋,可以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我對於香港在「酒」方面法律上的管制,像是知道,又像是不大知道。姑且列出來,有錯的話,請各方高明指正。如果女神加以青睞,當然更求之不得。

第一,在境外買的含酒精飲品可以帶進香港,但有「量」的限制;而所謂「帶」,是指旅客,與「人」、「次」掛鈎。至於次數,尚有離境時間(duration)的計算。一般而言,「入口」含酒精飲品沒有管制,但須申報,同時繳付關稅。出口則是全無限制的。

其次,在境內買賣「已課稅」的酒是容許的,不須領牌。我記得曾經有一段時期,售賣煙酒都須先取得牌照,包括路邊小販(零售香煙),現在好像已取消了。買,當然只須付款,什麼先決條件都不須有(小孩子顧客都可以)。但相信不能做「未課稅煙酒」的交易,因為那是供自用的,不可作售賣用途;連買的人都犯法(對嗎?)。

賣酒既不須有牌,所以到處超級市場、 士多,連七十一都在賣。賣的時候,不須查看購買者的年齡證明,換言之,小孩子可以買酒。買了之後,拿回家喝,甚至大剌剌地就在店外路旁喝,沒有法律管制(家長管制是另一回事)。

除了小孩子,任何人喝酒都毫無忌憚。但他不能在買酒的同一地方喝,否則店方可以干涉,因為有法例規定,賣酒的地方只能做買賣,不可容許顧客「在現場」喝買的酒。如想現賣(給人)現喝,賣方要取牌,而且要指明一個「法律上須負責的」持牌人;賣的時候持牌人須在場。牌照上列有很多限制條件,例如營業時間有硬性規定、不可給18歲以下人士喝酒等。

我本意要談「戒酒」,但篇幅所限,連上述這開場白都不足以講完。只好先打住。希望閱讀下一篇的讀者能先後連貫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