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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顧小培:一個概括性的命題

顧小培 |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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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有種種不同的行為,見諸種種不同的事物。大眾公認,在這些事物中,有部分乃是「不對」的,須予以遏止的;於是,有「對策」的萌生、促進,以至施行。

上述是一個十分概括性的、籠統的陳述(general statement)。試借用一個頗極端的例子,以闡釋其中的實際寓意。「殺生」(奪取生命)是人所施行、多種行為中的一種,見諸多種事物,(包括)踏死一隻蟑螂、殺滅細菌、動物實驗、捕魚打獵、飼養畜牧、自殺、殺人、戰爭等等。大眾公認,在這些事物中,有部分乃是「不對」的;而「不對」的事物,須予以遏止。

可以這樣說,世界上每天無時無刻發生的事情,有很多都可以歸納在上述這概括性的陳述中;不少紛爭,亦由此而起。

這裏面,有多方面的「變數」,可以帶來不一樣的(莫衷一是的,甚至背道而馳的)考慮、見解、信念,以至(付諸實施的)誡律。而「變數」所涉及的,起碼包括「大眾」、「公認對與不對」、「對策」這三個範疇。

再以上述「殺生」的例子來闡釋。首先,如果全世界只有一個人,或者只是一個人獨自地在一隅生活,「殺生」的尺度由他自定,沒有規範,不會產生問題:他愛殺就殺,愛留就留;沒有人管。另一方面,縱然是在群居的社會,也得視乎是怎麼樣的「群」:是一小撮人聚居而成的部落、一組經多年傳宗接代而留存下來的「族」、一些具共同信仰的教眾、一堆只是因環境需要走在一起的烏合之眾,還是整個世界上的人種人類?不同的「群」,對於「殺生」,有不同的準繩。

其次,就不同群體的淵源、歷史、性格、教養,各各可以有截然不一般的「公認」價值觀,用以釐訂其處理方式,再而加諸於「殺生」這主題上。

第三,既然有規範「殺生」的需要,也有「對與不對」的施行準則:該如何將其落實,囑大家齊齊恪守,以形成一種秩序,俾使人人都會遵行,群體也能得以安居?這是「對策」的問題。而「對策」的設計,可以是基本性地、植根於人性的;可以是採取威迫利誘方式、硬生生地強加,以求大眾一律遵守的;更可以是在一些逾軌的個別事件「發生了」之後,才發軔以作彌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