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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腦退化症 持久授權自己信任的人

2017-06-19

一個老人患腦退化並有吞嚥困難毛病,大部分時間清醒,有時神志昏亂,他年近百歲,因嗆喉吸入性肺炎出入了醫院幾次,終於一次嚴重肺炎兼昏迷入院,已經垂危。太太和子女一致清楚知道他的心意是平安地走就好,但主診醫生還是認為非得要輸液和用靜脈注射廣譜抗生素,治療多一輪才可決定放手。這是實例。

醫生有他的道理我很明白,但我個人有些期待,希望香港修訂法例,可以讓病人和長者訂立「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授權範圍要能涵蓋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包括健康和醫療照顧。

文:區結成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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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

持久授權書是一種比較簡易的法律方法,讓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時簽立,把法律權限持久地給予另一人(受權人),在有需要時便可以代為作出法律上有效的決定。假設我最信任的是我的弟弟,我授權給他,到我變得精神上無能力決定的時候,他就可以有效地代表我,與醫生商討治療方案。

2011年7月11日,法律改革委員會真的發表報告書,建議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至個人健康照顧事宜。然而報告書的建議留了一手:受權人可以為授權人作出的健康照顧決定,不能涵蓋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以上面的個案為例,注射抗生素也是維持生命的治療,即是仍然只由醫生決定。

或問:為何不選擇索性預設醫療指示,指定在某些情況下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因為預設醫療指示時,很難預見到日後所有醫療情況。在不同情況下可以用於維持生命的醫療干預手段真是數之不盡!而且,授權由自己信任的人作決定,並且預先向他講清楚自己對醫療的想法,會是比較人性化。

台灣走的是另一條路,2015年12月18日制訂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年1月6日公布,預計在2019年1月正式實施。這是亞洲第一部關於病人善終權利的立法。它的範圍不限於末期病患者,故此說是「亞洲第一部」。我尚在閱讀它引發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