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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倫理:香港的斟酌

2017-11-14


在生命倫理學,器官捐贈與器官移植是大題目,其中又有性質各別的「細」議題。這些議題在公共空間時冷時熱,今年4、5月間,由一個不幸的鄧女士換肝個案掀動熱烈爭論。鄧女士個案有很多傷口,這兒不擬再具體談論,但是由此帶出的一項爭議,即《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行政指引硬性規定所有在生器官捐贈人必須年滿18歲,是否太過嚴厲,就納入了政府有關器官捐贈的公眾諮詢範圍當中。

撰文:邵鵬柱教授_中文大學生命科學學院

區結成醫生_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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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在6月14日討論這個題目,食物及衞生局提供了一份《有關器官捐贈及移植的背景資料》(下稱《文件》),寫得清楚持平,值得細讀。它包含3個議題:一、應否降低活體捐贈者的合資格年齡(至18歲以下);二、可否試行「配對捐贈」計劃,即配對兩個器官輪侯者,各自家屬交叉捐贈;三、香港應否採用「預設默許」(Opt-out)的器官捐贈機制。

保護未成年者

3個議題之中,配對捐贈其實並沒有什麼倫理爭議,主要是做好交叉配對過程的公平性,而且能向其他等候器官移植但未能交叉配對的病人清楚交代就可實行,外國也有實際運作經驗可供參考。

活體捐贈者的合資格年齡應否降低至18歲以下,卻未必可以簡單照搬外國一套,儘管文件也羅列了各國的不同規定。外國規定有寬有緊,背後與當地怎樣看青少年的自主年齡和法定年齡應是有關連的。

今年4月鄧女士的個案,當時公眾很受她的女兒﹙年齡還差一點才符合活體捐贈的規定﹚的孝心和親情感動,有議員促請緊急修改法例降低年齡規定,記者訪問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簡尚恆教授,簡教授說自己經常和學生說「hard cases make bad law」,意思大概是,那些艱難的個案常常摻有複雜和獨特的元素,基於獨特個案去制訂影響深遠的法例,容易變得傾斜。

當日港大盧寵茂教授喝止緊急修例,有2個理由:一是成年人捐贈器官還有很多推廣普及空間,不應向未成年的人打主意;二是他團隊見過年輕子女(即使已滿18歲)在捐贈的決定上頗受長輩和親友的有形無形壓力影響,因此堅持需要保護未成年的人士。

主力遺體捐贈

《文件》討論這個問題,焦點在應否有酌情空間。筆者認同原則上不能排除18歲以下也可能有心智特別成熟的年輕人,但須注意活體捐肝者死亡率在千分一至五之間(視乎摘取肝葉的大小),身心後遺症也有兩成多,在緊急決定捐肝救人的時刻,要評定一個年輕人心智成熟並已充分認知利害,難度很高。在最壞情況,如果病人接受了捐贈仍然不治,而未成年捐贈者亦不幸死亡,負責酌情的人難以釋然。

其實任何地方的器官移植主力都是靠遺體捐贈,捐贈文化良好與欠缺普及的地區(香港屬於欠缺普及地區)的器官捐贈率可以相差兩三倍,這也是政府諮詢「應否採用預設默許器官捐贈機制」的由來。還是看國際經驗:「預設默許」會有幫助,但並非單方妙藥,還須配以有力和創意的推廣運動和病房溝通。

Prof. Martin Wilkinson是紐西蘭器官捐贈政策的學者顧問之一。上月他從英國返紐西蘭過港,生命倫理學中心請他來講「自願捐贈」(opt-in,即香港目前的制度)與「預設默許」取捨,原來他極力贊成「預設默許」,指出香港目前的制度,即使生前未有登記捐贈,只要家人同意,死後一樣可以贈出器官,這其實與「預設默許」沒有什麼分別。他看關鍵在於家人仍可反對,「預設默許」就不會有大問題。

有人問,如果一個長者沒有家人,那麼「預設默許」又是否合理?他認為實際上適合使用的遺體器官很少來自全無親人的長者,釐清捐贈人士的條件可在設計機制時處理。

「預設默許」機制要公平合理,關鍵是要能容易拒絕和退出,以彰顯對個人意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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