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律師與大律師之間,也有些頗勢利的不成文規定。如果我是在1999年取得大律師資格,你是在2000年,那麼,我是前輩,你屬後輩。如果我倆有事情須在電話上談,你得遵守規矩:由你撥號碼打給我。我的秘書接電話後,你在你那邊握着聽筒等,待我施施然走過來聽;你等我,不作興我等你,否則是大逆不道。
提及大律師,原意只為談「標籤」,只是想,以「一些大律師攬着QC的標籤不捨得放」,作為例子而已。我絕對沒有非議他們之心。君不見,社會中有多少人,孜孜不倦地去鑽營,只求能取得一個沒有什麼實質好處的虛名(標籤)?
不過,話得說回來,有的時候,表面上看來像是沒有什麼實質的一個頭銜,其中好處可不少。有一間源自美國的銀行,有點兒「作大」的風氣。隨隨便便走出來的一個小職員,第一次見面,遞上名片,竟然是「副總裁」。不知就裏者,還以為洛克菲勒下面的第一把手就是他,肅然起敬。
有道是「人死留名,豹死留皮」,那是因為豹皮有價值。只不過,須等牠死了,剝下來才能用。占士甸是「留皮」的好例子;他在生時,絕不會想到自己竟能在死後,成為這麼輝煌的一棵搖錢樹。很多人着意地在生時「留皮」,留的卻是肌肉。沒錯,練就了一身肌肉,外表看來威猛得很,走出來時,大可以耀武揚威。但那恰恰與「留皮」相反。留了的肌肉,活着之時其實已頗為虛浮:「大隻」並不等同「健康」。一旦魂歸天國,肌肉必然腐壞,只會有遲與早的分別而已。